稅務問與答4

(21)問: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答: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1.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6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2.
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3.
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
(民法第1017條)



(22)
問:員工因死亡而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答: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
係屬被繼承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23)
問:如何申請稅務機關會同開啟被繼承人承租之保管箱?
答: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但是要先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期的前1個星期,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並且以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派員會同點驗、登記,如果沒有經稅務機關派員會同辦理,依照規定不得開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



(24)
問:員工死亡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領取之退休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答: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94.09.30台財稅第9404571910號)



(25)
問: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答: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
徵遺產稅。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26)問:遺產稅適用之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如何規定?
答:
遺產稅核課期間的起算,分兩方面來說明:
1.
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的話,從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為5年。
2.
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遺產稅的話,從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核課期間為7年。
至於遺產稅的徵收期間,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5年;惟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或已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因而由稅捐稽徵機關暫緩移送執行或因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其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上開暫緩移送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
(財政部74.6.6台財稅第1715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