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與答3

(15)問:朋友承包水電工程借我的統一發票去開,被查獲,會怎樣處罰?
答: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再被查獲將連續處罰,且可能受停止營業的處分,並有幫助他人漏稅之刑事責任。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16)
問: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如何處罰?
答: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
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2條)



(17)
問:超過規定期限30天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應如何處罰?
答:
除追繳核定銷售額之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如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細則第52條)



(18)
問: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經查獲,要不要處罰?
答:
除追繳核定銷售額之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如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第51條、細則第52條)



(19)
問:虛報進項稅額要如何處罰?
答:
按經查獲之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變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如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細則第52條)



(20)
問: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
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3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6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處罰:
1.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如可扣抵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
2.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如可扣抵稅額在4,000元以下者。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
(財政部916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643號令發布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1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