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與答5

(27)問: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贈與稅?
答:
贈與人如果要將他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時,就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是指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28)
問:那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答:
下列8項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1.
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
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3.
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4.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5.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6.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0條之1



(29)
問: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答: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1.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2.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例如甲持有公告現值100萬元土地交換乙公告現值60萬元土地,並言明不給予任何補貼,便視同甲贈與乙40萬元的財產。
3.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4.
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例如公司辦理增資,父親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並支付價款,就是父親對子女的贈與。

6.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30)
問:成年人購買財產,如何提供資料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免徵贈與稅?
答:
這個問題可以從「付款流程」以及「資金來源」2方面來說明:
1.
實際付款情形,檢附雙方透過金融機構存款、提款的存摺影本,或者是銀行支票、收據等證明文件,「付款流程」較具客觀性,比較容易被稽徵機關採信。
2.
「資金來源」如果能證明是屬於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將不會被課徵贈與稅,可以用下面3個例子來說明:

1)如果未成年人主張付款來源是接受別人贈與而來的話,應該要檢附原來贈與稅核定資料(例如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以及一直到購買財產時資金仍然是未成年人所有的證明,如果接受別人贈與的財產已經有轉出或變現運用的話,有關運用過程的相關資料也必須一併提供出來佐證。

2)付款來源如果是因為繼承而來,要檢附死亡人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影本,

來證明該未成年人確實是繼承人之一,以及他繼承取得財產的範圍。如果繼承的財產經過變現運用後才作為付款的來源,有關運用過程相關資料也必須一併提供。

3)未成年人如果主張付款來源是來自於他的工作所得,或者是原有、特有財產所產生的利息或收入,便必須檢附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者是所得扣繳憑單影本來佐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



(31)
問: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造房屋,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答: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申請並領取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該要以房屋建築完成領取使用執照的時候為贈與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果申請建築執照時子女還未成年而在領取使用執照時已成年,仍然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的贈與行為,應該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65.6.5台財稅第3367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