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與答2

(6) 問:營業人進口貨物應否繳納營業稅?
答:
9111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免徵營業稅規定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7)
問:個人與外國公司簽約購買機器設計藍圖一種,該公司在我國沒有營業場所,請問要不要繳營業稅?
答:
購買國外勞務,要繳營業稅,如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買受人負責繳納。 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6條)



(8)
問:我們公司解散了,餘存的貨物,一部分抵債,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營業稅?
答:
餘存貨物抵債和分配股東,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9)
問: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答:
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10)
問:由國外直接進入我國科學園區或保稅工廠等特區之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答:
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都不視為進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



(11)
問: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稅?
答: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取得個人參加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
(財政部92.9.18.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令)



(12)
問:應辦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
納稅義務人沒有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被國稅局查到有所得而且有應納稅額的時候,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罰短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繳稅款外,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13)
問: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查獲應如何處罰?
答: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14)
問: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但復業時沒有申請,被查獲是不是要罰?
答:
要處罰,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百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