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與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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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問: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1.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
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加計之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如於核定所得額後,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3.
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所得稅法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


(2) 問:有申報不實或短報漏報情事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這個問題分4方面來說明:
1.
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例如:漏報銷貨收入、虛列進貨成本、營業費用或損失等經查明屬實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2.
除了罰鍰以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3.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
4.
對營利事業原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註: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110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財政部67.5.15.台財稅第33186號函)

(財政部83.7.13.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


(3) 問:稽徵機關進行調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營利事業如果未提示帳簿文據以供查核,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應在通知的期限內,提示全部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備查,如拒不提示,應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未依限提示,處7500元以下罰鍰以外,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即納稅義務人之收益損失費用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若部分未能提示,則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如果營利事業及其負責人遷移地址,而未依規定辦理地址變更登記,以致稽徵機關的調查通知無法送達,經稽徵機關公示送達(即公告並刊登報紙)後,仍未依規定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會增加稅額負擔。因此當營利事業之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有所變更,都應確實在1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所得稅法第83條、第107條)
(稅捐稽徵法第46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


(4) 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到受到什麼處罰?
答: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者,每超過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是營利事業,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為止。前面所說的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112條)



(5)
問:營業稅課稅範圍如何?
答: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2.
自國外進口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